山西省户籍登记管理办法
【规范性文件名称】
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发文字号】
吴公户[2005]18号【公布机关】
吴江市公安局【公布日期】
2005年12月21日【实施日期】
2005年12月21日
吴江市户籍准入登记管理办法
吴公户[2005]18号
第一条为提高人口素质,优化人口结构,使人口规模和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登记性质。凡居民在我市登记的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在本市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户籍准入登记制度。
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拥有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的非本市户籍人员,依法提出申请并经有关部门受理,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准予迁入。
下列人员不予准迁:
(一)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由迁出、迁入地市镇二级计生部门出具意见);
(二)有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记录的;
(三)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8周岁以下人员。
城镇迁往农村、农村之间(除正常婚迁外)户口迁移的,需提供本人房产证和宅基证、与村组协议、所在村委会实际居住证明及公安派出所的相关调查材料,此类迁移只作户籍变更登记,不与经济利益挂钩。如涉及经济、土地、拆迁和计划生育等问题的,另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居住房屋的产权归自己所有。
本办法所称稳定职业或生活来源是指。申请迁移人在本市通过合法手续获取各类工作,签订劳动合同,参加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有一定经济来源(是退休人员的,应享有退休工资等其他各类社会保障),且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不低于本市平均水平(根据录用单位证明)。
第五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人事局受理:
(一)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人员;
(二)具有全日制普通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人员、本市紧缺的全日制普通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及其他特殊人才;
(三)在国外、境外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的留学人员;
(四)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臵的吴江生源的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人员;
(五)被单位合法聘用(需办理特聘工作证),已参加社保、医保,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且年龄在30周岁以下,在本市工作大专满1年中专满2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
(六)在本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稳定职业并被评为吴江市级及以上劳动模范的人员;
(七)因家庭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干部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
(八)需人事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
(一)至
(三)项人员除本人户口准迁外,允许其配偶及18周岁以下子女随迁。其中非本市籍各类人员可先落户、再就业。
第六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受理:
(一)因家庭困难需照顾父母、配偶而调动的在职职工及符合随迁条件的配偶和18周岁以下子女;
(二)因生产急需,经考核符合要求引进的具有中高级技工或技师职称的技术人员或高级管理人员;
(三)本市生源的应届技、职校毕业生;
(四)本市生源的往届技、职校毕业生被本市单位合法录用,已参加社保、医保二年以上,年龄在30周岁以下,工作满二年,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
(五)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下列人员的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在本市投资人民币80万元以上且经营3年以上、累计纳税人民币20万元以上,并拥有合法固定住所的人员,允许其本人、配偶及其18周岁以下子女整户迁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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