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民主管理学校制度
为更好地规范工会工作,进一步推进学校民主政治建设,构建和谐校园,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权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我校工会的权利机构,工会委员会受教职工代表大会的领导;
2.教职工代表大会须有全体会员的三分之二以上会员出席,方可召开;
3.教职工代表大会主要审议和批准校工会委员的工作报告,讨论并审议学校的重大事项,选举产生校工会委员(校工会主席、女职委员、经费委员);
4.教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工会委员(主要是校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教职工代表大会一般每学年召开两次。
二、工会委员工作制度
1.工会委员(主要是校工会主席)主持校工会的日常工作,各委员之间实行分工负责制;
2.工会重大问题要经过集体讨论(先委员间讨论,再与校办讨论),实行民主集中制;
3.工会委员的工作实行定期碰头制度,委员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4.工会主席全面负责工会工作。应当做好日常的组织发展(吸收会员、小组划分等),抓好组织建设(工会积极分子的管理、教工之家的建设等),要关心会员的生活、福利,做好生活困难会员的情况调查,负责提出补助的建议,报校办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5.经审委员应当做好工会经费的审查、监督工作,严格按财务制度办事,应针对学校的工作特点,做好活跃教职工文体生活的工作;
6.女职委员主要职责是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作好女职工的劳动保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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