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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更告知承诺书

篇一: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告知承诺书

上海市浦东新区商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批机关)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法律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7、《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8、《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9、《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

10、《上海市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条例》;

11、《境内自然人在浦东新区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试行办法》

二、审批条件

(一)属于上海市浦东新区审批权限内,投资总额在一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和允许类的外商投资企业

(二)涉及合并、分立、减资、股权转让(含新增股东)、分支机构、跨区(县)迁移等事项的设立及变更不适用本办法

(三)外商独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应为外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四)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外国投资者为外国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中国投资者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企业、其它经济组织或者个人

(五)变更外商投资企业,应当符合国家的发展政策和产业政策,遵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1年修订)》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六)申请变更外商投资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有损中国主权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

2、危及中国国家安全的;

3、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

4、可能造成环境污染的;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家产业政策的

三、审批办理

(一)变更受理材料

1、外商投资企业网上申报事项基本信息表;

2、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附设立审批告知承诺书(原件);

3、涉及的变更事项需最高权力机构决议的,需提供股东、股东会决议(中外合资、合作企业需提供董事会决议);

4、变更内容涉及合同、章程条款修改的,需提供原合同、章程(复印件)及合同、章程修改件;

5、涉及变更公司名称的需提供工商名称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6、涉及变更外方投资者名称(含变更外方投资者)的,需提供外方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及所在国家(地区)公证机关的公证件和我国驻该国(地区)使(领)馆的认证,并附中文译文;

7、涉及变更中方投资者名称的,需提供中方投资者营业执照(复印件);

8、涉及变更组织机构成员的,需提供新组织机构成员委派书(原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9、涉及变更经营范围(生产、研发、餐饮等)的,需提供环境影响评价备案征询表或批准文件


(未完,全文共3342字,当前显示111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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