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广州市政府令第59号)11
【发布单位】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文号】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发布日期】
2006-12-28【生效日期】
2007-05-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广州市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6号)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已经第12届121次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张广宁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广州市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办法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保证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根据《广东省政务公开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公开权利人依法向公开义务人提出申请,经公开义务人审查同意,获取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第三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义务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是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权利人。
第四条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各级监察部门负责监督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第五条公开权利人应当合法使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不得利用依申请获得的政府信息从事违法活动。
第六条第六条公开义务人应当指定具体的机构负责依申请公开工作,并将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向社会公开,方便公开权利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公开义务人应当推行电子政务,在本单位的网站上设置并开通“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方便公开权利人采取数据电文等方式提出申请。
第七条第七条公开义务人应当建立、健全依申请公开工作制度,建立依申请公开指南并及时向社会公布。依申请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
(二)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
(三)救济途径;
(四)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八条第八条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包括下列政府信息:
(一)已经向社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二)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国家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三)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信息;
(四)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
(五)内部政府信息及政府内部公文;
(六)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的信息;
(七)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
为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利益或他人生命、健康等重大合法权益,可以公开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规定的政府信息,但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办理。
公开义务人认为公开具有明显的公共利益、重大的社会影响,并且不会影响行政决策、行政执法和危及他人人身安全,以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可以公开本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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