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市级抗震救灾援助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财工〔2015〕211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市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优化科技资源配置,切实加强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的规范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共河源市委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实施意见》(河委发[2015]4号)、《广东省财政厅广东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试行)的通知》(粤财工[2015]242号)和《河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源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府[2014]36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市政府常务会议纪要(六届47次[2015]12号)通过关于2015年市本级科技计划项目设置和经费使用安排的要求,市财政设立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技术企业培育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经市政府同意,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我市企业开展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复审(含重新认定)和培育发展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在《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内,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在河源市内注册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
第四条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企业包括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的企业和符合条件的其他科技型企业。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设在市科技局,市科技局负责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项资金使用应遵守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引导聚集、鼓励创新的原则,确保资金的安全、规范和使用效果。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管理,会同市科技局制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共同发布申报指南及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审核专项资金安排计划,办理专项资金拨付,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监督检查和总体绩效评价。
第七条市科技局负责专项资金的具体管理,制订专项资金的年度安排总体计划,牵头并会同市财政局编制发布专项资金申报指南,联合相关部门设立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组织实施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评选、日常管理工作,组织相关单位开展高新技术企业培育服务工作,提出专项资金明细分配计划,公开专项资金有关信息,对专项资金实施情况进行日常监督和绩效自评,组织专项资金验收结题等工作。
1第八条县(区)财政部门(含市江东新区发财局、市高新区财政局)负责及时将上级财政安排的资金下达至承担单位,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加强对资金拨付、使用的监督,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财政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各县区(含江东新区、市高新区)科技部门会同本级财政及相关部门组成本地区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工作,提出本行政区域内企业的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推荐意见,承担申报单位材料推荐审查,保证推荐申报单位材料的真实性、开展培育和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工作。
第十条申报单位应对申报入库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严格按照经批准的高企培育计划方案和绩效目标组织实施,按规定开展绩效自评,自觉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管理。
第三章入库条件、程序和审批
第十一条已获得国家授予高新技术企业称号并在证书有效期内的本市企业自动获得市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入库资格,其他科技型企业入库必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主营业务或产品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
(二)企业在我市注册一年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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