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保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如何保护。
水源地如何界定和分类。
概念:饮用水水源地一般是指提供城乡居民生活及公共服
务用水(如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医院、学校、餐饮业、旅游业等用水)取水工程的水源地域,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地下水等。广义的水源地还包括河流源头地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是指为保证饮用水质量对水源区采取的法律与技术措施。
分类。根据供水的水体类型,可分为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供水人口数为分界线,分为分散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在1000人以下)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
我国实行怎样的保护制度。
我国《水污染防治法》、《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
理规定》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等规定,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是国家为保护水源洁净而划定的加以特殊保护、防止污染和破坏的一定区域。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可分为地表水源保护区和地下水源保护区。
等级划分。根据水源地环境特征和水源地的重要性,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地下水水源保护区是指地下水水源地的地表分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也可在二级保护区范围外设置准保护区,准保护区范围为地下水水源的补给、径流区。
水质标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要求,1
一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标准,并须符合国家规定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要求。二级保护区的水质标准不得低于国家规定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标准,应保证一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准保护区的水质标准应保证二级保护区的水质能满足规定的标准。
警示要求。《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未完,全文共2712字,当前显示784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