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楼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现状及保护措施
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生态环境,防治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区所有集中式供水的饮用地表水水源地和地下水水源地(以下简称饮用水水源地)的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
第三条宁远县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应当把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并具体落实。
第四条保护区划分为
一、二级保护区,其中:一级保护区:自取水点起,上游5000米至下游200米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5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二级保护区:自一级保护区上游界起上溯10000米或水源点上游的水域,河岸两侧纵深各1000米的陆域范围,包括范围内所有支流的全部水域及两岸纵深各500米的陆域。
第五条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中,一级保护区的饮用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Ⅱ类水质标准。二级保护区的水质必须符合《gb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Ⅲ类水质标准。地下水水质必须符合(gb/t14848)Ⅲ类水质标准。
1第六条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管理实行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分工负责,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以保证饮用水安全为重点,以维护生态环境良性循环为目标,坚持饮用水水源保护与开发并重的原则,实现社会、环境、经济效益的统一。
第七条进入或居住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切实开展水污染防治工作,保护和改善水质。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对污染、破坏饮用水水源地的行为,有控告、检举的权利,并有保护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义务。
第二章饮用水水源地的保护
第九条已划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水利部门组织设定界碑或界桩。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擅自改变保护标志和界桩。
第十条在饮用水水源
一、二级保护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从事网箱养殖、拦网养殖、投饵养殖、捕捞作业;
(二)使用燃油机动船;
(三)开山采石、采矿;
(四)生产、销售、使用含磷洗涤用品;
(五)经营向水域排污的餐饮、娱乐业;
(六)施用化肥,使用高浓度、高残留农药;
(七)建设畜禽养殖场以及敞养、放养畜禽;
(八)向水体排放污水;
(九)排放生活垃圾,倾倒、堆放、填埋其它固体废物;
(十)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破坏植被和非更新性砍伐水源林、护岸林等破坏水环境生态平衡的行为(必须根除森林病虫害及因防火需要的除外);
(十一)进行毒鱼、炸鱼、电鱼及危害水生生物的活动;
(未完,全文共3301字,当前显示1081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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