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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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防范实施细则与处理预案
为贯彻落实《医院医疗事故防范处理预案》,提高我院广大医务人员依法行医及安全防范意识,有效地防止和化解医疗纠纷(事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医疗纠纷院内报告与处置
1.科室一旦发生医疗纠纷苗头,相关医务人员须及时向科主任汇报。科主任及当事人应及时与患方沟通,化解服务态度、医患沟通、费用解释等服务性矛盾,科内不能解决的应及时向医务科报告、备案。
2.医务科负责医疗纠纷的具体处理,相关科室及部门应给予积极的配合和协助。协商处理医疗纠纷时,科主任、当事人及保卫科应当参加。
3.科室不能自行化解的医疗纠纷,在正常工作日由医务科接待;非正常工作日,由医院总值班接待,事后向医务科及时交班。重大医疗纠纷投诉应及时与医务科负责人联系。
4.医务科在接到投诉后,不能及时解决或投诉涉及到补(赔)偿或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一律要患方书面投诉材料,并及时向科室反馈,通知科主任配合工作。科室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进行讨论,形成书面答复及初步处理意见(该意见需科主任、当事医务人员签字)交医务科,必要时由医务科组织安排、保卫科参与,和患方进行面对面的沟通。
5.发生或发现重大医疗过失行为,可能导致患者死亡、残疾、引发重
1大医疗事故争议等纠纷的,相关科室及科主任应立即向医务科报告,医务科须提前介入,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向院领导汇报,同时督促科室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害扩大,做好收集证据等工作。
6.在医疗纠纷处理过程中,若涉及医疗纠纷病人欠费治疗的,由经治科室科主任签字同意并到医务科登记、审核及备案,所欠费用纳入到纠纷最终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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