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地社保申请书
一、养老保险基金异地转入须知:
(一)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前提:
1.被转入人员必须为北京市户口。
2.接收单位是海淀区参保单位,或在海淀区职介中心、海淀人才个人存档人员。
(二)养老保险基金办理转入手续:
凭本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
29、30号窗口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再到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基金转移手续。
(三)确认外省市养老保险基金转入到帐手续:
1.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将养老保险基金转出15天后,携带转出地社保经办机构打印的转移单,到我区社保中心二层财务部14号窗口查询,如基金已到帐,打印《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
2.无参统单位,可选择职介或人才个人缴费,合并个人帐户事宜请咨询职工介或人才。
3.用人单位持《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异地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转移单》及各年缴费明细(缴费记录本)原件及复印件(一份),被转入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一份,并填写表(二十二-2)一份,到区社保中心一层大厅
29、30号窗口、或分中心办理养老保险关系个人帐户补填。
4.被转入人员未在本市参加养老保险的,所有材料由本人保存。
5.被转入人员未在我区参加养老保险的,需持我区社保基金财务开据的《异地转移养老保险基金证明》(一式二份),到参保区县办理养老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四)随军家属养老保险转入须知:
1.军人转业、配偶有参统单位或是个体工商户可转入地方。
2.调动进京随军家属:凭本人北京市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到社保中心一层大厅
29、30号窗口开具《异地转入社会保险接收函》。
注意。只转移养老保险金额,本帐号不接收医疗保险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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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