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合资合作企业审批所需提交材料的清单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事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审批
办理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
四、国内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需要报送的材料:
一、中外合资(作)企业:
(一)设立中外合资(作)企业的申请报告(原件)。
(二)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协议、合同(原件)。
(三)合营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营企业章程(原件)。
(四)合营各方共同编制、并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合营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五)市工商局关于合营企业名称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六)合营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合营各方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中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
(八)外方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方合营者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或护照(复印件)。外方(非港澳台地区)投资者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合营者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外方自然人提供含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证的护照(复印件)作为其身份证明的,可以不再提供公证与认证文件。
(九)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十)若中方含国有资产,需附上中方企业主管部门的批文(原件))。
(十一)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二、外商独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独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独资企业章程(原件);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七)外国投资者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收人签署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原件);
(八)审批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外商合资企业:
(一)外商成立合资企业的申请(原件);
(二)经有审批权的主管部门批准同意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批准文件(原件);
(三)各方授权代表签署的合资企业协议、合同和章程;
(四)企业名称预先核准书(原件);
(五)董事会成员名单(原件)、委派董事的文件(原件)、董事的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
(六)外商注册登记证明(复印件)、资信证明(原件)。若外商为自然人,需提交其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外商(非港澳台地区)的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需同时提交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文件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文件。港澳台地区外商需提供注册证明或身份证明的公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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