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江西省高校科研经费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江西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3-2020年)》,健全符合科研活动规律的高校科研经费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升科研经费管理服务水平,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校科研经费包括高校取得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承担国家、地方政府部门设立的项目而取得的财政性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863计划、973计划等国家科研项目;江西省教育厅设立的2011协同创新中心、高水平创新平台等专项及高校科技落地计划、科技项目、教育规划项目、人文社科等科研项目以及省科技厅、省社联等其它部门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高校通过对外开展科研活动取得的除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之外的其它所有科研项目经费,包括合作研究、委托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转让等合同方式取得的科研经费以及承担各党派、社会团体、专业研究机构等非政府机构设立的科研项目经费。
--1--第三条高校科研经费的来源应当合法,其中横向科研项目应当由高校与委托方签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的书面合同,禁止通过设立虚假项目取得经费。
第四条高校取得的科研经费应当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照本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合理使用。
第五条高校开展科研活动形成的国有资产,其管理、使用和处置应按国有资产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高校科研管理体制
第六条强化高校主体责任。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学校法定代表人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明确高校监管责任。
学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查、项目中期检查和结项管理,并配合财务部门做好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审核、监督工作,承担相应的科研管理责任。
学校财务管理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结算报销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责人规范、有效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财务管理责任。
学校审计部门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按项目管理要求开展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学校所属院、系和各类科研机构是科研活动的基层管理单位,负责科研项目的执行,并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承担相应的项目监管责任。
--2--第八条落实项目负责人直接责任。科研项目负责人是科研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按照项目批复的预算和合同使用经费,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和合理性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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