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姜大林,男,汉族,1968年4月26日出生,住址:莱州市柞村镇东姜家村38号,联系电话:13465357137。
赔偿义务机关: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法定代表人:王桂一,院长。
赔偿请求人姜大林因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查封、扣押财产损害,申请国家赔偿。赔偿要求:
1、返还违法查封、扣押申请人的sk330—6e型神钢牌液压挖掘机;
2、赔偿违法查封、扣押挖掘机经济损失3871178元。
3、赔偿民事诉讼费用62392元。
事实根据和理由:
2004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市芝罘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为请求人购买挖掘机提供资金保证保险。保险公司在没有理赔的情况下,于2004年8月27日夜间,将请求人正在矿山上施工的140多万元的挖掘机抢走。该行为已被莱州市人民法院(2009)莱州民初字第2289号民生判决确认保险公司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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