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偿申请书
赔偿请求人:
某某,男,1976年7月21日出生,住某省省某省市某省县澳前镇澳前村澳前54-1号,个体经营者,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06年8月9日被某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某省县检察院批准逮捕,2014年8月22日,经某省省高级人民法院宣判其无罪,当庭释放,本案终审判决(2012)闽刑终字第10号判决生效。
赔偿义务机关:某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由:
二审无罪赔偿、违法使用警械赔偿
赔偿请求:
1、在《人民日报》、《东方早报》、《海峡都市报》、新浪网、新华网等媒体公开向请求人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2、赔偿侵犯人身自由赔偿金589025.15元;
3、赔偿医疗费、后续治疗费、误工费100万元;
4、赔偿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1047580元;
5、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万元(包括请求人被四次判决死刑的精神抚慰金500万,父母双亲因这起冤案致死的精神抚慰金500万);
6、赔偿八年申冤的费用支出计100万元(包括为购买实验鼠药前往安徽、河南、武汉、南京、宜昌等地的交通费、住宿费;辩护律师50余次来闽调查取证的交通费、住宿费;10次开庭审理的辩护律师、鉴定专家交通费、住宿费;前往香港求助鉴定专家的交通费、住宿费;八年来亲属前往北京控告、申诉30次的交通费、住宿费;控告申诉材料的打印、复印、邮寄费等);
7、赔偿请求人住所被砸毁的损失50万元;
8、赔偿申请人家属八年租房费用38.5万元;
9、赔偿申请人的姐姐某申冤八年的误工费60万;
10、赔偿申请人的儿子的心理治疗费用20万。
以上各项共计人民币15321605.15元。
事实与理由
(未完,全文共2230字,当前显示6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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