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实施《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细则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文号:
第一条为实施国务院批准、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经营接待旅客住宿的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须遵守《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和本细则。
第三条开办旅馆,须符合下列安全条件:
一、房屋建筑、出入口和通道等,必须符合建筑安全、消防安全规定,并经有关部门验收合格。利用地下室和人防工程开办旅馆,须设两个以上出入口。距出入口最远的客房不得超过60米,且通风良好。
利用人防工程开办旅馆,按照《北京市实施定>的细则》办理。
二、有相应的消防设备、设施,并保持完好有效。
三、有固定的从业人员和必要的治安防范措施。
军事禁区、重要仓库和要害部门周围规定的范围内,不得开办旅馆。
第四条开办旅馆,须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符合第三条规定的条件的,由公安机关发给安全许可证件。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因故停业、转业、歇业、合并、改变名称、迁移地址、变更法定代表人和营业项目等,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后3日内,向原批准的公安机关备案。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迁移地址的,应向新址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办安全许可证。
第五条经营旅馆,必须遵守下列治安管理规定:
一、大中型旅馆要建立治安保卫组织,小型旅馆要设专职或兼职治安保卫人员。
二、建立健全门卫、值班、情况报告等各项安全管理制度。
三、接待旅客住宿,必须设专人查验旅客身份证件,按公安机关规定的项目如实登记,并发给旅客住宿证明。登记材料应按规定妥善保管,满3年后,交当地公安机关统一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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