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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山西省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颁布单位】

山西省政府【颁布日期】

19890726

【实施日期】

19890726

1989年6月28日山西省人民政府批准,山西省公安厅1989年7月26日发布

【章名】

全文

第一条为加强旅馆业的治安管理,预防违法犯罪活动,保障旅馆业的正常经营和旅客人身、财物安全,根据公安部发布的《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经营旅馆、饭店、宾馆、招待所、客货栈、车马店、浴池等(以下统称旅馆),均依本细则进行管理。

前款所称旅馆,包括各种经济性质和各种经营方式的旅馆。

第三条旅馆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搞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四条开办旅馆,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房屋建筑坚固,门窗设施安全,通道畅通;

二、消防设施符合防火规范要求;

三、房间、床位标明牌号;

四、有相应的治安保卫组织或安全保卫人员

第五条开办旅馆应持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介绍信和旅馆建筑平面图,经所在地市、县(区)饮食服务行业管理部门批准,由所在地市、县(区)公安机关审查同意,发给《特种行业许可证》,凭《特种行业许可证》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

经批准开业的旅馆,应向公安机关报送《旅馆开业备案登记表》。

第六条旅馆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一、住宿登记制度。旅馆应按照旅客的有效证件逐人逐项如实登记。外国人、华侨、港、澳、台胞应到指定的旅馆住宿,旅馆应负责查验护照和有关证件,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向当地县级公安机关备案。各旅馆的旅客住宿登记表应保存五年,以备查询。

二、寄存制度。旅馆应设立旅客物品寄存处,确定专人办理存取手续。对旅客遗留的财物,应设法归还原主或揭示招领。三个月无人认领的,应登记造册,送当地公安机关按遗失物品处理。对旅客遗弃的反动、淫秽等违禁物品,应及时封存送交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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