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砂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单位】
82205【发布文号】
筑发[1991]5号【发布日期】
1991-01-18【生效日期】
1991-01-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贵阳市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管理暂行办法
(1991年1月18日筑发〔1991〕5号)
第一条第一条为合理开发和利用砂、石、粘土等矿产资源,保护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保护自然环境和风景观瞻,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国家财产的安全,保护矿产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贵州省全民所有制矿山企业采矿登记管理实施办法》、《贵州省乡镇企业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办法》、《贵州省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管理处罚办法》,以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凡需开山采石、采砂、采取粘土的集体企业和个人,应向所在区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国营企业应向市矿产资源管理机关提出申请,并交验下列资料:
(一)开采区地形图和矿山范围地质矿产资料;
(二)上级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可行性研究报告(含安全环境保护、劳动保护、分配制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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