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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退出现役申请

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政策介绍

由于部分士官对退出现役安置政策不了解不熟悉,现对国务院中央军委已在《中国人民解放军士官退出现役安置暂行办法》中做出明确规定的部分条款摘抄如下,仅供参考:

二、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退出现役:

1、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批准继续服役的;

2、服现役满30年或年满55岁的;

3、军队编制员额缩减需要退出现役的;

4、国家建设需要调出现役的;

5、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本人健康状况不适于继续服现役的;

三、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作复员安置;

1、服现役满第一期或第二期规定年限的;

2、符合转业或者退休条件,本人要求复员并经批准的;

四、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作转业安置:

1、服现役满10年的;

2、服现役期间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的;

3、服现役期间因公因战致残被评为二等、三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满10年,符合本办法第二条第4项情况的;

5、符合退休条件,地方需要和本人自愿转业的;

五、退出现役的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1、年满55岁的;

2、服现役满30年;

3、服现役期间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特等、一等伤残等级的;

4、服现役期间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并经驻军医院诊断证明,军以上卫生部门鉴定确认的;

六、士官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严重违反纪律或者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按义务兵作退伍处理,家居城镇的,人民政府不负责安排工作

士官无正当理由坚持要求退出现役的,需附本人书面申请。

七、士官因家庭发生重大变故,服现役未满本期规定年限要求退出现役的,需有县以上人民政府部门证明,经批准,不满10年的作复员安置,满10年的作转业安置;

八、士官退出现役作复员或者转业安置的,第一期、第二期由团(旅)级单位批准;第三期、第四期由师(旅)级单位批准;第五期、第六期由军级单位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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