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的实施细则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7月31日以粤工商标字〔2009〕366号发布自2009年7月31日起施行)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著名商标认定和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范广东省著名商标评审、认定和管理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广东省著名商标的申请条件、证明材料及程序
(一)申请条件
1.认定申请条件
(1)申请人应当是申请认定商标的注册人,并且是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或者是户籍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人。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注册的同一商标,应当由所有商标注册人共同提出申请,且各申请人应当符合上款规定。
(2)申请认定商标应当是国内有效的注册商标。该商标核准注册时间及连续使用时间应当届满3年。
申请认定商标办理变更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变更证明》。
申请认定商标是转让、移转的,应当取得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的《核准转让证明》。
(3)申请认定的商标、实际使用的商标应当与《商标注册证》核准的商标一致。
(4)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50%以上出口的,其商标应当已经在出口相关国家(地区)注册。
(5)申请人在相同或者不同类别上注册了多件相同或者不相同的商标的,可以按以下几种情况提出申请:
①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相同商标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②在同一类别的相同商品上注册了多件不相同的商标,且在申请认定的商品上同时使用的,可以一并提出申请。
③除上述①、②项规定以外的情况,不能一并提出申请。
(6)申请认定的商品应当在《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范围内,且与实际使用的相符。
2.延续申请条件
(1)申请延续的商标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
(2)申请人应当是广东省著名商标所有人。
(3)申请延续的商标和商品应当是原认定的商标和商品。
(4)申请延续的著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即将届满3年。
(5)应当符合广东省著名商标条件。
(二)证明材料
1.申请认定广东省著名商标,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人的资格证明。包括。《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自然人的身份证等。
(2)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及商标连续使用满3年的证明材料。
具体包括:
①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注册证》,如该商标有变更、续展、移转、转让的,还应当提供其变更、续展、转让证明。
②最早使用以及连续使用申请认定商标的商品的发票、合同、广告或者《商标注册证》。
(3)申请认定商标的商标图样电子版(黑白图样,bmp或者jpeg图形格式,分辨率不低于150像素/英寸,宽度为4.5cm-5.5cm)。
(4)在商品上实际使用该商标的标识,并提供实际使用该商标标识的照片及其电子版。
(5)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销售覆盖所有区域的证明材料。
①国内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销售区域1-2张主要销售发票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②境外销售经营情况,应当提供每年每一国家(地区)1-2张销售发票或者海关出口报关单复印件作为证明材料。
(6)申请认定著名商标的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净利润、纳税额、市场占有率等主要经济指标的证明材料。包括:
①会计师事务所对该商品近3年的年销售量、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
②税务部门出具的近3年完税证明。符合减免税收规定的,应当提供减免税证明。
③省级以上行业协会或者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同行业排名(或者市场占有率)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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