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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计划及专项资金后补助管理规定

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

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项目(课题)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突出成果导向,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自主投入、积极参与科技重大专项,根据科技重大专项有关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管理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央财政安排的民口科技重大专项后补助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其他来源的资金应当按照相关资金提供方对资金使用和管理的具体要求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后补助,是指单位先行投入资金组织开展研究开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活动,在项目(课题)完成并取得相应成果后,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验收、评估评审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前款所称单位是指在中国大陆境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第四条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和事后立项事后补助。

第二章事前立项事后补助

第五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是指单位围绕重大专项目标任务,按照前补助规定的程序立项后,先行投入组织研发活动并取得预期成果,按规定程序通过审核、评估和验收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支持方式。

第六条事前立项事后补助主要适用于具有明确、可考核的产品目标和产业化目标的项目(课题),以及具有相同研发目标和任务、并由一个或多个单位分别开展研发的项目(课题)。

第七条申请事前立项事后补助项目(课题)的单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组织完成项目(课题)的研发能力;

(二)筹措全部(或70%及以上)项目(课题)的研发费用;

(三)承担因研发失败而产生的经济损失

第八条采用事前立项事后补助的项目(课题),由牵头组织单位按照前补助方式规定的程序立项、组织项目(课题)价值评估、提出后补助预算安排建议方案,按规定程序报财政部核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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