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办法
云南省集体林权流转管理操作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森林资源流转机制,规范林权流转秩序,保障林权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林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权流转是指在不改变林地所有权及林地用途的前提下,林权权利人将其可以依法流转的森林、林木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和林地的使用权,依法全部或部分有偿或无偿转移给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行为。
第三条流转双方必须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法人、个人或其他组织。外商应持有能证明其身份和资信的有效文件和证书。
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不包括森林内的野生动物、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植物、矿藏物和埋藏物。
第四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林权证书的森林、林木和林地流转,适用本办法。
-1公益林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公益林区划界定机关批准。
第十条下列森林、林木和林地不得流转:
(一)山林权属不清或者有争议的;
(二)无林权证的;
(三)被司法机关查封、冻结的;
(四)已经抵押的;
(五)属于国防林的;
(六)划入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内的;
(七)法律、法规禁止流转的其他林地、林木。
第三章流转程序
第十一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林地使用权流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召开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流转工作小组;
(二)流转工作小组拟订并公布流转方案;
(三)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流转方案;
(四)签订流转合同;
(五)办理林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森林资源流转采取拍卖、招标、协议等方式
-3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变更手续。
评标小组应邀请当地公证机构并派公证人员对拍卖活动予以公证,并出具公证书。
第十四条招标流转森林资源的程序:
(一)流出方向森林资源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二)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0日内提出流转林地的审核意见;
(三)提前一个月发出招标公告或招标邀请书;
(四)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单位会同流转方及有关部门组成评标小组,负责审查投标者资格;
(五)投标者按规定的时间投标,并向评标小组交纳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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