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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鼓励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工作的若干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暂行办法

2009-06-1809:48:57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留学人员,是指我国公派或自费出国留学一年以上并已于近期回国,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

(一)在国外取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具有国外毕业研究生学历;

(二)出国前已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三)出国前已获得博士学位,出国进行博士后研究或进修。第二条促进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应遵循的原则:

(一)党管人才的原则。形成党委统一领导,组织部门牵头抓总,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工作格局。

(二)突出重点的原则。围绕建设“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需要,着力引进具有真才实学和发展潜力的优秀留学人员。

(三)市场配置的原则。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留学人员按照双向选择原则来京创业和工作。

(四)用人主体引进的原则。用人主体按需引进,并提供必要的事业平台和条件。第三条留学人员可通过北京海外学人中心接待服务窗口、北京海外学人网站、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咨询热线等渠道,咨询了解北京市创业和工作环境、相关政策、工作信息、岗位需求和生活信息。

市有关部门定期举办“海外人才发展论坛”、“人才技术交流和项目推介洽谈会”、“海外学人看北京”等活动,为留学人员实现人才、技术、项目、资本对接提供机会。

第四条留学人员不受其出国前户籍所在地限制,凭用人单位证明或工商执照向北京海外学人中心申请,经市人力社保局审核后,领取《北京市(留学人员)工作居住证》。

第五条留学人员来京创业和工作的主要方式:

(一)以技术入股或投资形式创办企业;

(二)创办、租赁各类经济实体和研究开发机构;

(三)进入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类型经济社会组织工作;

(四)开展学术交流、科研合作或承担科研项目;

(五)进入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工作站从事博士后研究;

(六)进入社区公共服务等公益性机构工作;

(七)进入市、区县国家机关担任公务员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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