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公安局关于来京投资企业引进高级管理人员的实施办法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北京市人事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等
关于印发《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的通知
京人发[2005]5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人事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北京市商务局
北京市工业促进局
北京市文化局
北京市体育局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
北京市新闻出版局
北京市文物局
二○○五年六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吸引各类人才在京创业工作,统筹规范管理本市各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充分发挥奖励资金的整体效益,根据《北京市吸引高级人才奖励管理规定》(以下简称《奖励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是指受奖励人一次性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或因同一原因累计获得奖励金额超过1万元(含)的人才奖励项目。
第三条市人事局、市财政局负责对本市高级人才奖励工作进行综合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设立、备案与调整的申报程序
第四条凡2005年6月30日后申请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报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请报告(含奖励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奖励项目的社会及经济效益等内容);
(二)拟开展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五条在2005年6月30日前设立实施的高级人才奖励项目须由组织实施部门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备案后方可继续实施。
履行备案手续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立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或政策性文件;
(二)开展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申报评审程序;
(三)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实施情况;
(四)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备案表(一式三份)。
第六条对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奖励范围、奖励额度、奖励周期等内容进行调整的,组织实施部门须在实施前三个月向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告,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审核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
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的申请报告;
(二)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执行情况;
(三)调整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内容申请表(一式三份)。
第三章奖励资金预算与管理
第七条设立“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该项资金由市财政专项拨付,用于本市高级人才奖励项目奖励经费支出。
第八条“北京市高级人才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遵循公开公正、注重实效、合理安排、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九条高级人才奖励项目的组织实施部门应在每年9月底前编制下一年度高级人才奖励资金预算报市人事局,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编制高级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年度人才奖励资金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二)高级人才奖励资金下一年度预算申请报告及增减变化情况说明。
第十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缺口时,须由组织实施部门提前1个月向市人事局提出追加申请,市人事局审核汇总后送市财政局。
第十一条对于高级人才奖励项目执行过程中预算资金额度出现结余时,经市人事局、市财政局核准后可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四章高层次人才奖励的范围
第十二条《奖励管理规定》第五条第一款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设立和认定且注册资本金全部到位的以下各类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地区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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