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2-18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信用社支持春耕生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市场准入监管有关问题通知2009-04-2723:24:40各银监局(西藏除外):
为进一步明确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及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统称农村银行)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市场准入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规范市场准入条件,保证市场准入质量
在地级市以及县(市,区)设立农村银行,其设立条件应符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合作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6年第3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的有关要求.为此,有必要对《实施办法》有关条款进行进一步明确.
(一)关于《实施办法》第五十四条,第六十三条有关审慎性条款
1.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
2008年底以前设立农村合作银行,其申请人辖内农村信用社及其联合社或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统称农村信用社)的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均为合并计算,下同)应按照《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农村合作金融机构风险评价和预警指标体系(试行)〉的通知》(银监发〔2004〕1号)中资本充足率,核心资本充足率的有关规定计算(相关规定修改后,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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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