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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法规名称】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

浙江省人民政府

【颁布文号】

令2010年第275号

【颁布时间】

2010-7-20

【实施时间】

2010-9-1

【正文】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浙江省人民政府

浙政令〔2010〕275号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5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二0一0年七月二十日

浙江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促进依法行政,保障政令畅通,预防行政争议,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法规规章备案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备案以及相关的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行政机关的内部工作制度以及奖惩、人事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

国家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没有规定的,可以参照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行政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以外,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的,涉及不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在一定时期内反复适用,在本行政区域内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类行政文件。

第四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保证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二)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四)坚持公开、公众参与;

(五)坚持精简、效能和权责一致

第五条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二章制定与公布

第六条下列行政机关可以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的部门;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实施公共管理的组织可以在职权范围内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省以下实行垂直管理部门的内设机构或者派出机构以及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不得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办公室(厅)名义发布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经本级人民政府同意,按照本级人民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行管理。

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机关职责的事项,应当由其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由有关行政机关联合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

第八条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应当严格遵守法定权限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不得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事项;没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不得规定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内容。

第九条起草单位应当对制定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必要性、可行性等内容进行充分调研论证。

第十条除依法不得公开及应急性的事项外,行政规范性文件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公开征求意见;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采取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广泛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和有关基层单位的意见;涉及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事项或者专业性较强的,应当事先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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