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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小水电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黑龙江省城市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供热成本监管,规范定价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制定供热价格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黑龙江省城市供热条例》《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制定或者调整城市供热价格过程中的成本监审行为,适用本办法。

供热定价成本监审,是指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含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价格主管部门,下同)调查、审核经营者供热成本,核定定价成本的行为。

供热定价成本,是指一定区域内供热经营者(包括热力生产企业和热力输配企业,下同)平均合理费用支出。

第三条市、县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供热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供热经营者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求,提供财务会计、统计等相关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四条供热成本监审包括制定价格前监审和定期监审两1种形式,定期监审的间隔周期不得少于一年。

第五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对所有供热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经营者众多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选取一定数量有代表性的经营者实施成本监审,但选取的经营者供热面积(供热量)应高于当地总供热面积(供热量)的60%。

第二章定价成本构成

第六条供热定价成本由生产成本和期间费用构成。第七条生产成本主要包括原辅材料、职工薪酬和制造费用等。

(一)原辅材料,指供热经营者在供热生产、输配过程中所消耗的原料煤(油、气、电)、燃气、燃油、水、电、盐、碱等费用。外购热力的,包括外购热力费用。

(二)职工薪酬,指供热经营者为从事供热生产、输配、维护人员提供的各种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工会经费、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社会保险费(包括补充医疗和补充养老保险)及住房公积金等

(三)制造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组织和管理生产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生产、输配、维护等部门管理人员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差旅费、劳动保护费、机物2料消耗等。

第八条

期间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

(一)管理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管理和组织供热生产经营活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管理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业务招待费、办公费、水电费、取暖费、租赁费、会议费、差旅费、技术开发费、低值易耗品摊销、无形资产摊销、长期待摊费用摊销及其他管理费用。

(二)销售费用,指供热经营者在供热销售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供热销售部门职工薪酬、固定资产折旧、修理费、办公费、代收手续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以及其他销售费用

(三)财务费用,指供热经营者为筹措生产经营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利息净支出、汇兑净损益及相关手续费等

第九条

下列费用不得计入供热定价成本:


(未完,全文共3751字,当前显示1209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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