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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省级有关单位:

为提高外商投资便利化程度,创造更加开放、更加优化的投资环境,全面提高利用外资质量和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精神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等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

原由我委核准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总投资(包括增资)1亿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允许类项目,除《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和《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目录》规定需由国务院、省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之外,由各市、县(市,萧山区、余杭区)发改委(局)或国家级开发区管委会核准;杭州市发改委的项目核准权限提高到项目总投资2亿美元以下。

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国家发展改革委、省政府对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限制类项目核准权限不下放。

二、认真落实项目核准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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