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发改委-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权限的通知
上海市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下放本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权限的若干意见
沪发改外资(2011)022号
各区(县)发展改革委,上海综合保税区管委会、张江高科技园区管委会、化学工业区管委会、临港产业区管委会、长兴岛开发建设管委会办公室、虹桥商务区管委会,国务院批准在上海设立的出口加工区管委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做好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的通知》(发改外资„2010‟914号)的精神,以及《上海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沪府发„2008‟33号)的规定,为创造更加开放、优化的投资环境,提高投资便利化程度,发挥外资在本市发展方式转变中的积极作用,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本市外商投资项目下放核准权限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下放核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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