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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管理,为人民群众提供更加优质高效的就医购药服务,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是指经我市人社局资格审查通过取得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并与辖属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医疗保险服务协议,为我市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或购药服务的门诊医疗机构、住院医疗、零售药店。

第三条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分级备案的原则,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市人社局负责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政策制定、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每季度向省人社厅备案全市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变化情况。县(市、区)人社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规划设置、资格审定、监督考核等工作,每月向市人社局备案本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变化情况。

市医保局管理路南区、路北区、开平区、古冶区和高新技术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日常稽核等工作。其他县(市区)行政区域内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由辖属县(市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二章资格审核和准入管理

第四条

医疗保险定点单位审核确定的原则是。依法审核、科学规划,统筹兼顾、方便群众,优化资源配置、规范服务管理。

第五条

申请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一)申请门诊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书、药品使用质量管理规范确认书;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收费许可证,营利性医疗机构持有营业执照

2.遵守国家、省、市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经卫计部门校验,食品药品监管、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两年内未被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储备药品中,列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内药品品种数量占储备药品品种总量的比例符合规定。药品(耗材)进、销、存实行信息化管理,配备相应的急救设备。

4.在职职工人数不少于本单位总人数的三分之二,依法与工作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参与社会保险。专职医务人员达到三名以上,其中至少配备一名中级以上职称的执业医师、一名注册护士。设置医技科室的,每个科室至少配备一名相应资质的专业技术人员。

5.建立信息管理系统,与医疗保险管理系统有效对接,保证原始数据实时、准确、完整上传。配备相应的维护和操作人员。

6.符合区域规划设置,周边六百米服务半径内无其他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申请不受此条件限制)。在同一地点营业满一年以上。非自有营业房屋的,租期自递交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申请材料之日起应不少于三年。

7.能够全天二十四小时提供就医服务,值班制度完善,配备必要的服务设施

8.按就医保险政策规定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二)申请住院医疗保险定点单位资格应具备以下条件:

1.本办法第五条第

(一)款规定的条件

2.达到原卫生部颁发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规定住院床位总数

3.病案管理制度健全,病案室建设规范

4.配备与医疗机构科室设置、床位数量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申请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

1.持有药品经营许可证、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营业执照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健全完善,能够确保供药安全和服务质量。严格执行国家、省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两年内未被卫计、市场监管、物价等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3.经营药品品种(不包括中药饮片)不少于八百种,其中药品目录内药品占经营药品品种的百分之六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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