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天 津 市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的通知
津劳办[2003]450号
各区、县、局,集团总公司及有关单位:
现将《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天津市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天津市工伤保险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更换假肢、假眼、假牙、矫形器、眼镜、拐杖、助听器、轮椅等辅助器具的,以及签订服务协议的配置机构应遵守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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