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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建设部等部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08〕44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供应对象、销售价格和面积,按照合理标准建设,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住房。

第三条

本市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管理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

第五条

南京市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房产局)是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政策,组织开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建设、供应工作,会同市有关部门编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储备和建设计划。市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房保办)具体负责全市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有关工作。区住房保障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房保办)具体负责本辖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的日常工作。

市发改委负责按照本市住房保障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牵头编制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投资计划;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核准审批、招投标指导和协调等工作。

市建委负责牵头编制经济适用住房年度用地计划,落实经济适用住房项目配套的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监督管理项目工程招投标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建立健全低收入家庭评议认定制度,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低收入家庭资格认定办法。

市财政局负责对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政府投入资金的审核、拨付及监督等工作。

市规划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选址、建设用地、建设工程的规划管理。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征地报批、用地预审、土地供应等工作,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照住房保障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的要求,落实好相关建设用地。

市市政公用局负责协调和配合经济适用住房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工作。

市物价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年度指导价格的制定、发布和销售价格的审批、监督工作。

市审计局负责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相关费用和竣工决算的审计监督工作。

市监察局负责监督各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供应和管理中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第二章

优惠和支持政策

第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应按照本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住房保障规划要求,充分考虑城市基础设施和交通出行条件,合理选址布局,按年度建立经济适用住房的项目储备库。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优先供应,纳入全市年度住宅用地供应计划,并在申报年度用地指标时单独列出。

江宁区、浦口区和六合区应按照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规划和年度计划,安排建设用地,纳入当年市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储备。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具体免收事项见附件)。

经济适用住房(含独立运作的危旧房改造项目)按照国家及省政府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暂免征收营业税(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将在建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抵押,向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八条

为成片开发的经济适用住房项目规划配套的市政道路、桥梁及排污、排洪、照明等非经营性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代征土地面积超过项目总占地面积30%部分的征地拆迁费用,纳入城市建设资金统筹解决。

供电、供水、供气、电信、电视等公建配套基础设施由各相关建设单位负责投资建设。

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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