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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平和县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完善住房保障制度,解决我县城区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和省政府《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实施意见》(闽政„2007‟32号)、《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7‟258号)、《漳州市区经济适用住房管理规定》(漳政综„2008‟6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政策优惠,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县建设局是本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职责是:

(一)负责研究制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供应政策;

(二)会同县发改、国土资源等部门编制县城区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发展规划和项目储备计划;

(三)负责县城区县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招标、建设、销售和监督的管理工作

县发改、财政、国土资源、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根据工作职责,负责做好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四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可以采取项目法人招标的方式,选择具有相应资1质、资本金、良好的开发业绩和社会责任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实施;也可以由县政府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机构直接组织建设。

第五条政府对经济适用住房实行优惠政策扶持:

(一)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

(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依据有关规定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三)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的市政公共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纳入县城建设年度计划解决;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按规定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五)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

(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符合《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规定的,可凭县住房保障办出具的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通知书,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经济适用住房的贷款利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适用、便利节能的原则,优选规划设计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和新设备。

第七条经济适用住房建筑套型面积控制在60㎡左右。第八条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2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建设单位应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九条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建成后,按照国家建设部制定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进行竣工综合验收,未经综合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县建设局不得为其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坚持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执行《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规定,具体由建设单位依据八项因素测算后报县物价局,由县物价局会同县住房保障办审批后,作为指导价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须向买受人出具《商品房售房标价书》,不得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

第十二条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由以下八项因素组成:

(一)住房建设的征地和拆迁补偿安置费;

(二)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

(三)建安工程费;

(四)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

(五)以上四项之和为基数的2%管理费;

(六)贷款利息;

(七)税金;

(八)3%以下的利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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