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广西壮族自治区动物检疫员管理办法
核心提示。第一条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检疫员的管理,提高检疫队伍的素质,确保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动物防疫法》)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员是指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内取得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员证书,并具体实施动物、动物产品检疫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主管辖区内动物检疫员的管理工作,各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体负责动物检疫员的培训、考核和管理。第四条
申报动物检疫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遵纪守法,身体健康;
(二)
具有兽医(动检)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水平;
(三)
熟悉《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
(四)
熟练掌握动物检疫的有关标准、规程、操作规范,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
(五)
通过自治区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考试,且已取得《动物检疫员资格证》。
第五条
动物检疫员的报批程序。由所在单位提名,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上一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经自治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审批并颁发动物检疫员证书和标志。第六条
动物检疫员的职责是:
(一)
贯彻执行、宣传《动物防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
(未完,全文共1929字,当前显示643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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