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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中做好实地踏勘和论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关于明确报我厅预审和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市县国土资源局:

新修订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2号,以下简称第42号令)于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贯彻落实第42号令,提高我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质量和水平,结合我区实际,现对需报我厅预审和初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初审的权限

根据国家投资体制改革精神及第42号令相关要求,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分级管理,要求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及其发改委等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具体为:

由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中央军委及其有关部门、国家计划单列企业审批、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土资源部预审;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用地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投资主管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由我厅预审。

需报国土资源部预审的,国土资源部委托我厅受理初审,但项目选址占用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国土资源部委托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

凡报国土资源部或者我厅预审的,均由项目所在地的县、市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审并提出初审意见。

二、需报国土资源部或我厅预审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要求

(一)项目业主需提交的材料

1、已批准项目建议书的审批类建设项目与备案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材料(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采用国土资源部统一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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