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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兰溪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社会保险费的征缴,根据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和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兰溪市范围内的各类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劳动者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以下简称社会保险费)的征缴、管理适用本办法。

城镇个体劳动者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以及其他依法自行参保的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适用本办法有关城镇个体劳动者的规定。

市属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社会保险费的征缴仍按原规定执行,待条件成熟后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履行的职责:

(一)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办理用人单位社会保险缴费登记、单位计费依据核定、应缴社会保险费征收,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调查、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二)劳动保障部门。负责办理社会保险参保登记,职工个人、城镇个体劳动者计费依据和应缴社会保险费的核定,参保人员个人帐户管理和享受待遇核定,组织开展与社会保险费管理相关的调查、预测、宣传、咨询和监督检查。

(三)镇乡、街道、开发区、总工会、经贸局、监察局、工商局: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地方税务部门做好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参保登记和个人帐户缴费登记)和社会保险费征缴相关的宣传、调查和监督检查,参保登记率、基金征缴率列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四条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加强社会保险管理的信息化建设,实现社会保险信息共享。

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税务部门、劳动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与社会保险费征缴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社会保险费征缴实行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申报相分离的征缴办法。计费依据按以下原则确定:

(一)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职工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及征缴暂按原办法执行

(二)其它用人单位计算社会保险费的计费依据为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鉴于历史原因和用人单位的承受能力,计费依据视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分不同对象,按一定比例,逐

步达到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1、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其改制后企业(含破产重组企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按不低于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90%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2、其他类型企业的用人单位,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暂按不低于单位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40%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以后每年提高15%逐步实现全市所有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缴费基数申报缴纳

3、如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大于单位当月按比例申报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按用人单位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为计费依据。如用人单位申报的计费工资总额大于实际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允许用人单位在本年度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补报职工参保名单,并提供劳动合同及有关资料。逾期未报的,超过部分的征缴额划入社会保险统筹基金。

(三)用人单位职工个人计费依据按照上一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确定;其中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基数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确定,职工个人缴纳医疗保险费的缴费基数按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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