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安市社会保险费征缴管理办法
达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67号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已经2014年1月6日达州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将修订后的《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公布,自2014年4月1日起施行。
市长:包惠
2014年2月26日
达州市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社会保险费的征缴。
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费,包括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是指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四川省人民政府的规定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
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费申报、核定、征缴等工作。
第二章征缴范围
第四条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各类企业及其职工—1—
(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
前款所称各类企业,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城镇股份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合资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企业。
第五条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凡属财政拨款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已纳入机关事业单位参保缴费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第六条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
第七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缴实施范围:
(一)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事业单位及其职工、社会团体及其专职人员、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城镇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自由职业人员。
(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范围。凡户籍在本市,不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镇居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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