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为引导绿色建筑健康发展,规范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日前,建设厅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了《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该细则自2010年1月15日起施行。
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引导我省绿色建筑健康发展,依据《绿色建筑评价标准》、《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准》,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有效期为1年,“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有效期为3年。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我省范围内
一、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管理。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指导和管理我省范围内
一、二星级评价标识工作,制定管理办法,监督实施,公示、审定、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公布通过的项目。
第五条成立“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省绿标办”),负责评价标识的具体组织管理工作,并接受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的监督与管理。“省绿标办”设在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科研设计处,具体办事机构设在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
第六条省建设厅科技发展中心负责评价标识的申报以及咨询、指导、服务工作,并遴选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专家委员会若干专家进行评价标识评审工作。
第三章工作程序
第七条申请单位可随时提交评价标识申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每年5月31日和11月30日后各组织评审颁发一批评价标识。
第八条“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申请应由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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