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细则
大连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实施方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绿色建筑评价标识(以下简称“评价标识”)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绿色建筑示范效应,推动我市建设领域节约资源、保护环境和建设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本方案适用于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组织管理。第三条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市建委)是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建委)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一星级、二星级绿色建筑标识评审和三星级绿色建筑申报工作。
各区、市、县、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绿色建筑申报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分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和“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两类。
“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规划设计部分)》,对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两年。
“绿色建筑评价标识”是依据《标准》、《技术细则》和《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补充说明(运行使用部分)》,对已竣工并投入使用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按照《管理办法》对其进行评价标识。标识有效期为三年。
依据国家《绿色建筑评价技术细则(试行)》,评价标识由低至高分为一星级、二星级和三星级三个等级,对于同一星级的建筑,用分数区别,在标志和证书中予以体现。
第二章申请条件和材料
第五条评价标识本着自愿与推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申请应由建筑物的业主单位、房地产开发单位提出。鼓励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等相关单位共同参与申报。
第六条申报标识的建筑物应符合城市建设基建程序及规定,开发企业有相应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并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建成的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通过工程质量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以上,未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拖欠工资和工程款,符合国家基本建设程序和管理规定以及相关的技术标准规范,可申报“绿色建筑评价标识”。处于规划设计阶段和施工阶段的新建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可申报“绿色建筑设计评价标识”。
(二)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节能、节材、节水、节地、减少环境污染与智能化系统建设等方面效果显著的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
(三)总体规划与建筑设计、环境设计等体现绿色建筑特色,采用适合于绿色建筑的技术、工艺与产品,施工质量、运营管理等具有较高的水平;
(四)当拟选用的绿色、节能技术与产品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可依据时,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市建委组织专家进行审定。
第七条“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申报
申报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年后向大连市推广绿色建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申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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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