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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公告

第68号

《江苏省开发区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于2018年1月24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8年1月24日

江苏省开发区条例

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

整合优化

第四章

管理体制

第五章

服务保障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开发区建设,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提升开发区发展质量和水平,发挥开发区功能优势和开放引领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规划建设、管理服务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开发区,包括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开发区应当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遵循改革创新、规划引领、集聚集约、特色发展的原则,把握高质量发展要求,加快向现代产业园区转型,成为践行新发展理念和培育发展新动能的引领区、高水平营商环境和便利创业创新的示范区、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的集聚区、深化改革开放和体制机制创新的先行区。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开发区工作,将开发区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议事协调机制,解决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落实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制度,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开发区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的指导、服务、协调和管理工作,推动落实开发区建设和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明确开发区的数量、规模、产业布局和发展方向。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省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结合本地区经济基础、产业特点、资源和环境条件,组织编制本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科学确定开发区的空间布局、产业定位和建设运营模式。

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应当符合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城镇体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第六条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省、设区的市开发区总体发展规划等有关规划,编制开发区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明确战略目标、产业特色、空间布局、生态环保等内容。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管理机构编制产业发展等相关规划的指导。

开发区应当科学规划功能布局,突出生产功能,统筹核心区与生活区、商务区和办公区等城市功能建设,促进新型城镇化发展,推进特色化、智慧化发展。

第七条开发区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当在城乡规划中统筹安排开发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八条开发区应当依法合理、节约集约开发利用土地资源,提升土地产出率。在开发区内可以通过收购储备、鼓励流转、协议置换、合作经营、自主开发等方式,对闲置土地、低效用地等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再开发。

鼓励支持开发区建设地下综合管廊、海绵城市。

第九条对开发区列入省级年度投资重大项目的产业项目,应当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中优先安排建设用地。

优先保障开发区内重大基础设施、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合理用地,对科技创新、民生和文化创意等新型产业用地给予倾斜支持。

第十条对利用现有工业用地新建厂房或者改造原有厂房、增加容积率的,不增收土地出让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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