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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皇岛市绿色建筑管理办法

秦皇岛市城市供热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城市供热的建设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家建设部《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城市区域锅炉供热管理办法》、《城市燃气和集中供热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城市集中供热当前产业政策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城市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县城区范围内的各类型的供热设施建设,供热生产、经营与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供热包括:

(一)热电联产、区域锅炉集中供热;

(二)各类燃煤、燃油、燃气及电力锅炉为热源的联片供热、分散型供热;

(三)热交换制冷、空调、生活及经营性热水、蒸汽供应等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自己生产或使用外单位的蒸汽、热水从事供热经营及为本单位、职工供热的单位。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消耗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六条凡在本市从事供热规划、设计、建设、施工、监理;从事供热生产、经营;从事供热专用设备、附件、材料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七条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城市集中供热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集中供热工作。市人民政府供热办公室是城市供热的管理部门,负责城市供热规划;供热项目建设的审批与管理;新装、增容锅炉的审批;供热行业、产业及资质管理工作。

第八条各级城建、规划、环保、劳动、房产、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协调搞好城市供热建设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供热设施审批建设与管理

第九条城市供热管理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热规划,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供热工程建设项目、规划、建设方案、施工设计必须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城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方可建设,具有供热专业资质的方可承接与资质相应的设计与施工。凡未经供热管理部门审查、批准的供热项目,相关的职能部门不予办理有关的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物须采暖的应纳入集中供热,集中供热规划区域内不准新建、扩建、改建燃煤锅炉,暂无法接入集中供热热网的,由市供热管理部门统筹安排临时供热。

第十二条对应纳入集中供热热网的工程项目,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定,由用户向供热单位办理入网手续及有关事宜,并严格按规定交纳入网建设费。

超出集中供热范围的供热项目建设应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由项目建设单位向市供热管理部门申报。

第十三条新装、增容、更新改造各类燃煤、燃油、燃气、电力锅炉经市供热管理部门审批后,应履行土地规划、环保、安全监察、节能、消防等审批手续。严格限制4.2mw以下锅炉的建设。

凡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热项目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供热规划的;

(二)规划、设计与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不符的;

(三)选用的供热专用设备、材料未经审查批准或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第十四条集中供热入网建设费标准、向受益单位集资标准,由市供热管理部门提出方案,经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任何单位、部门不准擅自制定标准收取建设费。对热网用户申请拆除、恢复室内采暖设施,供热单位只收取工本费,不准重复收取入网费。

第十五条锅炉及供热系统的设计、施工、建设必须达到功能齐全、技术先进合理,符合国家的节能、环保、安全规定、规范及使用要求。

(一)选用的专用设备、材料必须是性能可靠的省以上优质产品;

(二)热网设计应采用地下直埋敷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有关技术规程、标准的要求,应配置检测、调节与控制部件,确保热网的节能。城市街区原有架空管线应逐步改为直埋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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