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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5则范文

深圳市绿色建筑促进办法

(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促进绿色建筑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转型升级,根据《深圳经济特区建筑节能条例》、《深圳市建筑废弃物减排与利用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循环经济促进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促进条例》等法规和发展绿色建筑相关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

本市绿色建筑的建设、管理及相关活动适用于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绿色建筑是指在建筑的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约资源(节能、节地、节水、节材)、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为人们提供健康、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

第三条【部门职责】

市政府建立推行建筑节能和发展绿色建筑联席会议制度,由联席会议负责协调处理绿色建筑发展重大问题,并监督考核各相关部门的工作任务落实情况。

联席会议设立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的制定、监督管理、组织协调工作。

市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财政、城管、水务等有关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各自职能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绿色建筑管理工作。

各区(含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根据市、区权限划分,负责各辖区内绿色建筑发展有关工作。

第四条【绿色建筑发展重点领域】

下列建筑应当按照绿色建筑的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一)政府财政性资金投资的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二)社会投资的新建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大型公共建筑、新建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

(三)按有关协议或文件确定为国家、省和市绿色建筑示范区内的全部新建、改建、扩建建筑;

(四)新建、改建、扩建的保障性住房、学校、医院、文化体育旅游建筑;

(五)所有新增城市更新建筑

鼓励其他社会投资建筑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建设和运营管理。

第五条【技术产品研发推广】

鼓励开展绿色建筑技术研究和产品开发。鼓励高等院校设置绿色建筑相关专业和课程,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和专业学会开展绿色建筑技术培训。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与绿色建筑相关的技术和产品目录。对通过认证的绿色建材,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绿色建材标识,并列入绿色产品推荐目录。

第六条【标准体系】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编制并发布绿色建筑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验收、物业管理等各个环节和绿色建筑各专项专业领域的技术规范;应当制订绿色建筑和绿色施工的工程造价增量标准,发布绿色建材价格信息;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经济社会及环境效益测算评价标准。

市物价主管部门应当制订绿色物业管理及绿色建筑相关行业服务收费标准。

第七条【系列评价认证制度】

实行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绿色装修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制度。

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绿色建筑、绿色建材、绿色市政设施、绿色施工和绿色物业管理认证评价标准,组织开展评价认证。

第二章建设监管

第八条【项目立项】

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应当设置绿色建筑专篇,对拟采用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可行性分析。

发展改革主管部门进行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时,应当组织专家对绿色建筑专篇中的绿色建筑技术进行论证,不具备可行性的,不得立项。

第九条【土地出让】

建立土地绿色出让制度。国土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用地功能设立相对应的单位土地能耗、水耗指标,并将绿色建筑等级、可再生能源应用量、非传统水源利用率、建筑材料回用率等绿色建筑指标列为土地出让的基本条件并作为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十条【绿色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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