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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绿色创建工作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字号来源: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网站日期:2013-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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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安全监督机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安全监督机构,各集团、总公司安全管理部门,各位专家:

为提高本市绿色安全及标准化施工管理水平,规范绿色安全工地创建及评比活动,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分解实施北京市2013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任务的通知》(京政办发[2013]9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工作的指导意见精神》(建办质[2013]11号),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制定了《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试行),主要用于2013年“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申报及考核工作,在系统内部进行试运行,请将运行中的问题及时告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施工安全管理处。

二〇一三年五月八日

(联系人:杨纯仪;联系电话:59958835)

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落实国家和本市安全生产相关政策和法规,实现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和绿色施工、文明施工管理的标准化、规范化,依据《北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维护施工秩序减少施工噪声扰民的通知》(京政发〔199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原“北京市文明安全工地”)的创建活动遵循自主自愿、公开公平、文明绿色和节能减排的原则。参加“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即标准化示范项目)创建活动的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应自觉减少对当地公共环境的影响,并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的组织管理、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县)住房城乡(市)建设委负责所辖区域“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创建活动的申报受理、初评考核和日常监督考核工作。

第五条申报创建“北京市绿色安全工地”的工程,应当具有合法的施工许可手续,且属于在施建设工程项目,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住宅及公共建筑工程建设规模在5000平方米以上;

(二)市政道路和市政管线建设工程造价在2000万元以上;轨道交通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工程造价在5000万元以上;

第六条申报工程从开工到竣工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无生产安全事故;无起重吊装设备倾覆、折臂事故和大型机械设备事故;

(二)无施工临设坍塌、倾覆事故;无影响市政设施及市政管线运行安全事故;

(三)无火灾事故;无重大刑事治安案件;无集体食物中毒、煤气中毒和传染病疫情;无

严重环境污染和严重施工扰民投诉事件

(四)无因生产安全隐患和绿色施工措施不到位受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行政处罚5000元以上的


(未完,全文共3745字,当前显示1215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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