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办法
山东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鲁财资〔2010〕50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执行行政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我省各级各类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组织(统称行政事业单位。其中:执行行政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行政单位;执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简称事业单位)。
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按照本办法有关行政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确保职能正常履行和事业正常发展的前提下,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其占有的货币资产、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将使用权在一定期限内让渡给他人的经济行为。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方式包括对外投资、资产租赁、对外担保等。以国有资产对外担保的经济行为,其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其国家所有的性质不变。
第四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实行审批制度。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简称主管部门)负责所属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审核;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同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审批,各级主管部门按照同级财政部门授权,负责权限范围内国有资产租赁事项审批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审核、审批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遵循依法从严、风险控制、保值增值、程序规范的原则。
未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国有资产予以有偿使用。
第五条拟有偿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应当清晰。
权属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资产,不得申请有偿使用;被依法确认为担保物和涉及法律诉讼的资产,担保和法律诉讼期间不得申请有偿使用。
第六条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将本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事项纳入“山东省行政事业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专项管理,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在年度财务报告、年度国有资产报表和产权登记年度检查中对相关信息予以披露。
第二章
对外投资
第七条事业单位依据本办法规定,可以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
第八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的方式包括:
(一)投资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二)与其他出资人共同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
(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方式。
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包括初始投资和追加投资。
第九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政府扶持发展方向;
(二)有符合客观实际的良好收益预期;
(三)与本单位主体业务密切相关,有利于本单位事业发展;
(四)在被投资经济实体中具有控股地位。
第十条除国家另有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不得从事下列事项:
(一)购买股票、期货;
(二)购买各种企业债券、各类投资基金以及任何形式的金融风险投资或金融衍生品;
(三)境外投资;
(四)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可以用于对外投资:
(一)事业基金;
(二)闲置实物资产;
(三)无形资产;
(四)财政部门认定可以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占有的下列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
(一)财政拨款和专项财政拨款结余;
(二)利用国外贷款的事业单位,在国外债务尚未清偿前由该项贷款形成的资产;
(三)当年购建的实物资产;
(四)履行职能和发展事业正常需用的资产;
(五)财政部门认定不得用于对外投资的其他资产。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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