崇明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崇明县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实施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有效改变农村生活污水无序排放现状,改善农村生态环境,提高农民生活质量,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最终实现生态岛区建设目标,根据《上海市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指列入市水务专项工程计划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其建设内容包括生活污水的收集、处理、排放等设施。
第三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按照分级负责、以块为主的原则进行。
县水务局、县财政局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制订技术规范、资金补贴政策、落实补助资金、组织行业审查,编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总体规划和实施计划、下达年度计划,以及项目的建设管理等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项目的申报、落实项目建设的配套资金、组织项目实施和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尊重农民意愿,提倡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促进科技进步。处理工艺选择要按照“因地制宜、投入节约、维护简便、运行可靠”的原则,
适应本县农村的特点。
第二章
项目储备
第五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项目储备应遵循可行性、操作性和前瞻性相结合的原则,突出重点、整合资源,做到统筹兼顾。县水务局根据各乡镇的村镇规划,结合自然村落改造、生态村创建、新农村建设等有重点地确定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项目储备。
第六条
对列入项目储备的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应及时开展项目前期工作,委托具有市政行业排水工程专业乙级以上(包含乙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原则上以乡镇为单元进行编制,经过县水务局预审后,进入县级项目储备库。
第三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七条
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程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完成后,由县水务局统一上报至市水务局,市水务局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咨询机构进行行业审查,并下达行业审查意见。各乡镇根据市行业审查意见对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修改后报县发改委审批。
第八条
(未完,全文共2622字,当前显示83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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