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作者:发布时间:2011-05-17河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部门、省直统筹企业:
现将《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做好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配置或者更换辅助器具,填报《工伤职工鉴定确认事项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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