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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工伤保险统筹各单位:

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我厅制定了《河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七月十三日

第一条为规范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管理,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和《河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暂行办法》(豫政〔2003〕54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职工因工伤残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按本暂行办法执行。

第三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省行政区域内工伤事故和职业病救治特点,统筹规划和选择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根据当地工伤保险工作的实际,在上述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中确定协议机构。

第四条工伤职工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应由其就诊的工伤保险医疗机构根据工伤职工伤残及职业病状况提出配置建议,出具医疗诊断证明书。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以下简称申请人)持医疗诊断证明书和有关病历资料,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配置辅助器具的书面申请。


(未完,全文共1867字,当前显示575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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