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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大全五篇]

【发布单位】

建设部

【发布文号】

建城容函[2003]5号【发布日期】

2003-01-20【生效日期】

2003-01-20【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

(建城容函[2003]5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天津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

建设部印发的《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城建[1996]96号)颁布实施已有七年,对促进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容环境发挥了积极的作用。随着我国城镇化发展进程的不断加快,城市垃圾尤其是建筑垃圾的产量日益增加,垃圾围城压力仍然严重。

根据建设部会同国家计委等部门下发的《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生化的通知》和《关于印发推进城市污水、垃圾处理产业化发展意见的通知》精神,为了规范城市建筑垃圾及工程渣土处理市场,推进建筑垃圾的资源化和减量化,适应垃圾处理行业的产业化要求,我们委托中国城市环境卫生协会渣土管理专业委员会对《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在2002年四季度征求了部分城市环卫和渣土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几经易稿,形成了现在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再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提出进一步修改和完善的意见,并于2003年2月28日前将意见返回我司市容管理处。

联系人:张红梅袁江

电话:(010)68393434

传真:(010)68394664(转市容处)

附:《城市建筑垃圾和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

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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