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大全五篇]
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改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第27号令)和《关于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促进垃圾处理产业化的通知》(计价格[2002]872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是指建设、施工单位或个人对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等进行建设、拆迁、修缮及居民装饰房屋过程中所产生的余泥、余渣、泥浆及其它废弃物。本规定适用于城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排放、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及跨城市运输、利用的协调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所属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制订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规划和计划。
(二)审核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计划,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审核批准渣土运输单位。
(三)监督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处置。
(四)统一安排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回填和资源综合利用。
(五)管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储运消纳场。
(六)配合有关方面,培育、规范建筑垃圾、工程渣土运输、处置市场的发展。
(七)制定渣土运输车辆(船舶)技术规范标准。
(八)统一印制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的有关证件和单据。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垃圾、工程渣土消纳、处置、综合利用等设施的设置,列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六条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处置实行“谁产生、谁负责处置”和“统一管理、资源利用”的原则。产生建筑垃圾、工程渣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规定承担处置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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