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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大全五篇]

寿县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安徽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寿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是指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和修缮、拆除各类建筑物、构筑物、管网等以及居民装饰装修房屋等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三条县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县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管理工作。县城管执法部门下设环境卫生和渣土管理执法大队,派驻寿春镇,具体负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的日常工作。主要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处置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

(二)依法制定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计划,合理安排各类建设工程需要回填的建筑渣土;

(三)办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核准事项;

(四)统一管理和调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消纳场所;

(五)监督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倾倒、运输、中转、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县住建、国土、公安、交通运输、水务、环保、物价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市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处置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谁产生、谁承担处置责任的原则。

鼓励对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进行综合利用,优先将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作为填充物用于建设工程。

第五条申请从事城区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运输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

(二)运输车辆应具有合法的车辆行驶证、道路运输证、从业资格证;

(三)具有健全的运输车辆运营、安全、质量、保养、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

(四)运输车辆具备全密闭运输机械装置或密闭苫盖装置、安装带有行车记录仪的gps卫星定位监控系统和相应的建筑垃圾分类运输设备;

(五)严格执行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管理的规定和要求

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对有关证明材料、运输车辆密闭化运输条件进行核实。符合条件的,核发《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建设与施工单位(含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单位,下同),应当在取得《建筑垃圾、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企业或单位中选择具体的运输单位。

第七条受纳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场所(以下简称消纳场所)的建设应当纳入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县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县住建、环保等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需要,进行统一规划、设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立弃置场受纳渣土。消纳场所设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要求的电子信息装置;

(二)有符合消纳需要的机械设备和照明、消防等设施;

(三)有符合规定的围墙和经过硬化处理的出入口道路;

(四)在出口处设置车辆冲洗的专用场地,配备运输车辆冲洗保洁设施

第八条消纳场所的管理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受纳、堆放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消纳场所,不得受纳其它物料;

(二)保持消纳场所相关设备、设施完好;

(三)保持消纳场所和周边环境整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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