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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选申请书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河北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选办法(试行)

冀法审[2007]18号

第一条为进一步引入市场竞争机制,规范招标人确定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市场竞争秩序,促进招标代理及招标投标活动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比较选择(以下简称比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路工程,包括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及与之相关的安全设施、防护设施、监控设施、通信设施、收费设施、绿化设施、服务设施、管理设施等公路附属设施的新建、改建、采购、安装与养护工程。

本办法所称比选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编制比选文件、组织实施比选活动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本办法所称比选申请人,是指符合比选公告规定的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参加比选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

第四条比选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严禁泄露保密资料、歧视和排斥比选申请人、采用不正当手段获取中选、转让或借用资质、转让中选业务等违法行为。

第五条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监督检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招投标管理机构负责高速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一般国省干线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活动的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比选活动应当在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下进行。

第六条凡在本省从事公路工程建设项目经营活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向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手续,由省、设区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建立信用档案。

第七条依法必须招标的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费用估算价在三十万元人民币以上或项目总投资一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且招标组织形式核准为委托招标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比选。

第八条公路工程建设项目比选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比选人编制比选文件,并按项目管理权限报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发布比选公告,发售比选文件;

(三)召开比选申请文件开封会议,当场收取、开启比选申请文件;

(四)组建评比委员会比选;推荐中选人,向比选人提交评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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