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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防洪基金

湘财综〔2011〕45号湖南省财政厅、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州、省直管县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二月七日

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我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管理工作,根据湖南省人民政府《湖南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办法》(湘政发〔2011〕2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水利建设基金的筹集管理具体事项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从有关非税收入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各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计提并划解国库。其中,从车辆通行费、森林植被恢复费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局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省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划解国库;从用地管理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耕地开垦费、排污费、城市污水处理费、河道采砂权出让价款、矿业权价款中提取的水利建设基金,由同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计提,并按实际征收数的3%,通过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或用于非税收入汇缴结算的财政专户划解国库。

第四条省级财政从中央对地方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资金中划转3%的水利建设基金,由省级财政纳入预算安排;

有重点防洪任务和水资源严重短缺的城市,由各级财政国库机构按不低于城市维护建设税的15%计提并从一般预算调至政府基金预算,增加水利建设基金收入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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